试用期考核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准备

录用条件要事先明确
试用期解除的合法性基础是不符合录用条件。录用条件必须在入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并签收,内容应与岗位职责对应,例如技能要求、证书要求、考核指标与出勤要求,避免事后追加。
考核过程要留下的材料
- 考核表与评分标准,注明考核周期与评定人。
- 培训与辅导记录,证明单位已提供改进机会。
- 具体事例的书面记录与当事人确认,避免只写结论性评语。
程序上的时限与告知
试用期长度须符合法定上限并与合同期限匹配,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。解除决定应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并送达,说明理由与依据,同时办理工作交接、结算工资并出具离职证明。
容易失分的三处
一是考核标准模糊,无法对应到具体条款;二是记录缺失,只有主管口头评价;三是拖延到试用期结束后才通知,导致只能改走其他解除路径。把这三处补上,争议成本会明显下降。
与其他解除路径的比较
试用期解除依据是不符合录用条件,与不能胜任工作、严重违纪的解除路径在举证要求与程序上不同。选择路径前先评估证据是否充分,避免用错依据导致程序反复。
沟通与记录
面谈应在有记录的条件下进行,说明结论与依据并听取本人陈述,形成签字确认的谈话记录。对拒不签收的情形,采用邮寄等可留痕方式送达并保留凭证。